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JEALOUSVUE进不去|苏某合同
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ღღღ★★,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ღღღ★★,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ღღღ★★,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ღღღ★★,综合全案证据ღღღ★★,尚不能得出排他性ღღღ★★、唯一的结论的ღღღ★★,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ღღღ★★,作出证据不足ღღღ★★,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JEALOUSVUE进不去ღღღ★★。
原审一审ღღღ★★、重审判决认定ღღღ★★:2010年2月8日ღღღ★★,被告人苏某驾驶一辆挂着鲁Q4XXX2号牌的大货车来到广东省徐闻县曲界镇ღღღ★★,然后与XX物流公司货运部签订了一份货物协议书ღღღ★★。2010年2月9日ღღღ★★,通过XX物流公司许侨英介绍ღღღ★★,苏某与被害人黄珠强取得联系ღღღ★★,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ღღღ★★,约定苏某从徐闻县曲界镇将黄珠强的菠萝运往浙江省嘉兴市ღღღ★★,运费12500元ღღღ★★。合同签订后ღღღ★★,苏某驾驶挂着鲁Q4XXX2号牌的大货车来到黄珠强的菠萝地装菠萝ღღღ★★,并收到对方预支的运费7500元ღღღ★★。发车后ღღღ★★,苏某不依合同约定将菠萝运到浙江省嘉兴市ღღღ★★,而是将菠萝运回家乡ღღღ★★,在城镇水果市场卖掉ღღღ★★,得款50000元ღღღ★★。经鉴定ღღღ★★,被骗菠萝价值40397元ღღღ★★。2010年2月12日ღღღ★★,被害人黄XX向侦查机关报案ღღღ★★,侦查机关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案件ღღღ★★,同月24日决定立案ღღღ★★,2010年11月8日在山东省将苏某抓获归案ღღღ★★。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ღღღ★★、证人证言ღღღ★★、运输合同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协议书ღღღ★★、笔迹鉴定结论ღღღ★★、被告人苏某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ღღღ★★。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ღღღ★★、重审认为JEALOUSVUE进不去ღღღ★★,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ღღ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ღღ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ღღღ★★,数额巨大ღღღ★★,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ღღღ★★。苏某的犯罪事实ღღღ★★,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及证人许X英ღღღ★★、赖X华ღღღ★★、许X伟ღღღ★★、黄X等人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予以证实ღღღ★★;苏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ღღღ★★;被害人的陈述ღღღ★★、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吻合ღღღ★★,且有笔迹鉴定证实苏某所签订的合同的“苏某”这一名字是苏某亲自签定的进行佐证ღღღ★★,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ღღღ★★,足以证明被告人苏某骗取他人菠萝的事实ღღ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ღღღ★★、第五十二条ღღღ★★、第五十三条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ღ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ღღღ★★,判决ღღღ★★:被告人苏某犯合同诈骗罪ღღღ★★,判处有期徒刑3年ღღღ★★,并处罚金10000元ღღღ★★。
上诉人苏某先后两次上诉均提出ღღღ★★,其于2010年2月8日没有到徐闻县拉货ღღღ★★、没有签合同ღღღ★★、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ღღღ★★。其辩护人辩护提出ღღღ★★:1.被害人黄XXღღღ★★、证人黄X等人描述实施诈骗的行为人背部有刺青盘龙的体貌特征与上诉人苏某体貌特征不相符ღღღ★★,上诉人背部没有刺青盘龙及痕迹ღღღ★★。2.笔迹鉴定没附特征比对表ღღღ★★,检材之一的协议书中的苏某的签名明显书写错误ღღღ★★,且检材的原件没有附案ღღღ★★,导致目前无法重新鉴定ღღღ★★,鉴定结论的样本文字迟于送检日期ღღღ★★,违反程序ღღღ★★,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ღღღ★★。3.附案材料中关于上诉人案发期间受雇请在外出车ღღღ★★,不具有作案时间的无罪证据未能得到合理排除ღღღ★★。4.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ღღღ★★,取得的关于上诉人的有罪证据应当予以排除ღღღ★★。综上ღღ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ღღღ★★,证据不足ღღ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JEALOUSVUE进不去ღღღ★★,改判上诉人无罪ღღ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第一次作出(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ღღღ★★,以事实不清ღღღ★★、证据不足为由ღღღ★★,撤销原判ღღღ★★,发回重审ღღღ★★。原审法院重审后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ღღ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经审理认为ღღღ★★,综合全案证据ღღღ★★,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证据尚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ღღღ★★,尚不能得出唯一的ღღღ★★、排他性结论JEALOUSVUE进不去ღღღ★★,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苏某于2010年2月9日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ღღღ★★,原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ღღღ★★,证据不足ღღღ★★,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ღღღ★★,不予支持ღღ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ღღღ★★,证据不足ღღღ★★,依法应予撤销ღღღ★★。案经湛江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ღღ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ღღღ★★、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4)项之规定ღღღ★★,判决ღღღ★★:一ღღღ★★、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之一刑事判决ღღღ★★;二ღღ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无罪ღღღ★★。
该案涉及罪与非罪ღღღ★★、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等问题ღღღ★★,曾经发回重审一次ღღღ★★。原审法院两次均作了相同的有罪判决ღღღ★★,亦有部分附案证据材料指证原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ღღღ★★,控ღღღ★★、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证据的审查ღღღ★★、采信之问题ღღღ★★。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ღღღ★★,目前附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苏某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ღღღ★★,理由如下ღღღ★★:
第一ღღღ★★,根据目前附案的被害人黄XX的陈述ღღღ★★、证人黄X的证言显示ღღღ★★,案发时ღღღ★★,他们亲眼看见苏某背上刺着一条盘龙ღღღ★★。上述两人与苏某均曾经面对面直接接触过ღღღ★★,且该特征明显ღღღ★★,可信度高ღღღ★★。经检查ღღღ★★,目前到案的上诉人苏某后背没有任何纹身ღღღ★★,亦没有纹身清洗后留下的痕迹ღღღ★★,故关于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后背上刺绣着一条盘龙这一明显的体貌特征与上诉人苏某的身体特征不相符ღღღ★★。
第二ღღღ★★,上诉人苏某的供述不稳定ღღღ★★、前后矛盾ღღღ★★、相互矛盾ღღღ★★,有罪供述中关于同案人身份ღღღ★★、作案车辆真实牌照等在其归案前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细节没有得到核实ღღღ★★、印证ღღღ★★。
第三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目前附案的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取证程序违法ღღღ★★、存有瑕疵等问题ღღღ★★,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ღღღ★★。目前附案的证据中证明上诉人苏某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为ღღღ★★:被害人黄XXღღღ★★、证人赖XX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许XXღღღ★★、黄Xღღღ★★、许XX均一致指证苏某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且均能辨认出苏某照片ღღღ★★。据辨认笔录显示ღღღ★★,证人许XXღღღ★★、许XXღღღ★★、苏XX在苏某归案后ღღღ★★,曾经对苏某本人进行过辨认ღღღ★★;附案的ZH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ღღღ★★、运输合同等书证ღღღ★★,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进一步佐证ღღღ★★、印证上述被害人ღღღ★★、证人的指证ღღღ★★,证实上述协议书ღღღ★★、运输合同上苏某的签名与苏某案发后样本系同一人书写ღღღ★★。此外ღღღ★★,上诉人苏某于侦查阶段第二ღღღ★★、第三次供述中曾供认于2010年2月9日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运输合同ღღ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诈骗被害人黄珠强的菠萝ღღღ★★。上述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下列取证程序违法或者瑕疵问题ღღღ★★:
1.据附案的讯问笔录ღღღ★★、提讯证显示ღღღ★★:侦查人员陈某天ღღღ★★、冯某学于2010年11月18日15点30分至17点20分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进行第一次讯问ღღღ★★;同时ღღღ★★,据附案的辨认笔录显示凯发k8国际(中国)一触即发ღღღ★★,ღღღ★★,上述两名侦查人员于2010年11月18日16点14分至16点30分ღღღ★★、16点35分至17点在徐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组织证人苏X华ღღღ★★、许X伟分别对苏某进行辨认ღღღ★★。据此ღღღ★★,在同一时间段里ღღღ★★,同一侦查人员ღღღ★★,却在不同的地点对苏某既进行讯问ღღღ★★、又组织他人对苏某进行辨认ღღღ★★。二审期间ღღღ★★,侦查机关出具说明解释ღღღ★★,称当时侦查人员陈某天ღღღ★★,冯某学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讯问期间ღღღ★★,组织证人苏X华ღღღ★★、许X伟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进行辨认ღღღ★★,辨认地点是在徐闻县看守所ღღღ★★,附案的辨认笔录将辨认地点记录为徐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ღღღ★★,系侦查人员对电脑操作不熟练所致ღღღ★★。经查ღღღ★★,附案的提讯证以及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ღღღ★★,侦查人员陈某天ღღღ★★、冯某学于2010年11月18日15点30分至17点20分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ღღღ★★,讯问笔录反映的讯问ღღღ★★、回答过程衔接连贯ღღღ★★,没有反映侦查人员中断讯问组织证人进行辨认的记录相关内容ღღღ★★,且讯问笔录系手写ღღღ★★,辨认笔录却为电脑打印并附有已经冲洗/打印出来的辨认照片ღღღ★★。此外ღღღ★★,附案的证人许XX的辨认笔录显示ღღღ★★,自2010年11月18日18时15分开始ღღღ★★,在徐闻县经侦大队ღღღ★★,侦查人员冯某学凯发·K8国际-(中国)首页登录ღღღ★★、陈某天组织许娇英对苏某进行辨认JEALOUSVUE进不去ღღღ★★,辨认的经过与组织证人苏忠华ღღღ★★、许俊伟辨认的经过相同ღღღ★★,侦查人员在徐闻县看守所提押出10名犯罪嫌疑人站列一排让证人许娇英辨认ღღღ★★。如果按照侦查机关解释ღღღ★★,辨认地点在徐闻县看守所ღღღ★★,系讯问期间组织证人辨认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根据提讯证以及讯问笔录记录的时间显示ღღღ★★,苏某已于2010年11月18日17点20分还押ღღღ★★。综上ღღღ★★,侦查机关不能合理解释上述在同一时间段里ღღღ★★,同一侦查人员ღღღ★★,却在不同的地点对苏某既同时讯问又组织他人对苏某进行辨认的程序违法问题ღღღ★★,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ღღღ★★,即辨认笔录的取得存在瑕疵ღღღ★★。
2.根据附案鉴定文书ღღღ★★、材料显示ღღღ★★,检材1ღღღ★★:托方单位朱强老板ღღღ★★、承运单位杭州苏某ღღღ★★、发货日期ღღღ★★:2010年2月9日的ZH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原件一页ღღღ★★;检材2ღღღ★★:甲方签名ღღღ★★:苏某ღღღ★★、乙方签名ღღღ★★:黄珠强ღღღ★★、日期ღღღ★★:2010年2月9日的运输合同原件一页ღღღ★★,即送检的检材1ღღღ★★、检材2均为原件ღღღ★★,但目前附案的检材1ღღღ★★、检材2均为复印件ღღღ★★,目前找不到上述协议书ღღღ★★、运输合同的原件ღღ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之规定ღღღ★★:收集ღღღ★★、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ღღღ★★。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ღღღ★★,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ღღღ★★。本案中ღღღ★★,侦查机关已经收集ღღღ★★、调取了上述检材的原件ღღღ★★,但却没有附案ღღღ★★,附案的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ღღღ★★、运输合同复印件也没有加盖办案单位的核对章ღღღ★★,上述检材的原件目前无法提取ღღღ★★,导致无法全面审查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鉴定书或者重新进行笔迹鉴定ღღღ★★。此外ღღღ★★,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鉴定书送检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JEALOUSVUE进不去ღღღ★★,上诉人苏某签名确认的样本文字形成时间却是2010年11月29日ღღღ★★,送检时间早于样本文字形成时间ღღღ★★;附案的ZH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复印件中的“苏某”签名中书写错误ღღღ★★。综上ღღღ★★,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ღღღ★★,即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鉴定书亦存在瑕疵ღღღ★★。
3.根据附案的被害人陈述ღღღ★★、证人证言显示ღღღ★★,被害人黄XX案发后于2010年2月12日报警ღღღ★★,并向侦查机关出示了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ღღღ★★、运输合同等书证原件ღღღ★★;证人赖X华于2010年2月15日亦接受了侦查机关的询问ღღღ★★,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ZH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原件ღღღ★★。但附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ღღღ★★,被害人于2010年2月22日报警ღღღ★★,侦查机关于2010年2月22日8时53分接警ღღღ★★,同日领导批示初查ღღ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登记内容失实ღღღ★★,与被害人实际报警时间相差10天ღღღ★★,期间亦只询问了证人赖X华ღღღ★★,对于接受的案件以及发现的犯罪线索ღღღ★★,没有及时受理ღღღ★★、迅速侦查ღღღ★★,程序违法ღღღ★★。
第四ღღღ★★,上诉人苏某在侦查阶段辩解称案发时其受雇在无锡等地出车ღღღ★★,没有作案时间ღღღ★★,其驾驶证以及驾驶的鲁Q4XXX2号大货车被别人套牌的可能性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ღღღ★★。目前附案证据中ღღღ★★,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鲁Q4XXX2号大货车的登记资料以及苍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反映ღღღ★★,该车所有人登记为刘佃国ღღღ★★,型号为解放牌ღღღ★★,发动机号码为014XXXX1ღღღ★★,车身颜色蓝色ღღღ★★,2009年2月9日案发时该车在江苏无锡ღღღ★★。据此ღღღ★★,2010年2月9日在广东省徐闻县悬挂“鲁Q4XXX2”牌照的作案车辆ღღღ★★,根据附案的证人许娇英ღღღ★★、赖陈华等人证言以及协议书记载行车证资料显示凯发国际ღღღ★★,ღღღ★★,该车系解放牌ღღღ★★,发动机号为07XXXXXX707ღღღ★★,浅绿色ღღღ★★,与线不相符JEALOUSVUE进不去ღღღ★★,证实作案车辆确系套牌车ღღღ★★,使用的行车证件不真实ღღღ★★,不是线大货车ღღღ★★。上诉人苏某于侦查阶段第四次ღღღ★★、第五次讯问笔录中详细回忆了其2010年2月6日至11日期间受雇前往无锡等地出车的过程ღღღ★★。经查ღღღ★★,虽然其辩解出车过程的一些细节目前没有附案证据予以印证ღღღ★★,与相关证人证言没有完全吻合ღღღ★★,但上诉人苏某案发期间受雇于刘佃国ღღღ★★、刘淑军ღღღ★★,驾驶线大货车载货ღღღ★★,能够与刘佃国ღღღ★★、刘淑军的证言印证ღღღ★★,刘佃国ღღღ★★、刘淑军的证言亦反映上诉人苏某与刘淑军案发期间曾经在无锡等地出车ღღღ★★,与上诉人苏某无罪辩解部分能够吻合ღღღ★★,苍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亦反映线日案发时在江苏无锡ღღღ★★。综上ღღღ★★,目前附案证据尚不足以排除上诉人苏某于2010年2月9日案发时受雇在无锡等地出车ღღღ★★,没有作案时间的可能性ღღღ★★。
综上所述ღღღ★★,虽然目前有被害人陈述ღღღ★★、证人证言ღღღ★★、协议书ღღღ★★、运输合同等书证ღღღ★★、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附案用予证实上诉人苏某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ღღღ★★,诈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40397元菠萝的犯罪事实ღღღ★★,但基于上述据以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等问题ღღღ★★,目前附案证据尚不能完全排除案发时上诉人苏某受雇在无锡等地出车ღღღ★★、无作案时间的可能性ღღღ★★,上诉人苏某背后无纹身或者纹身清洗后留下的痕迹的体貌特征与被害人陈述ღღღ★★、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实施诈骗行为人背后有刺青盘龙的体貌特征相差悬殊ღღღ★★,上诉人苏某供述不稳定ღღღ★★,前后矛盾ღღღ★★、相互矛盾ღღღ★★,其有罪供述中一些其归案前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细节没有得到印证ღღღ★★,故上述据以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尚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尚不能得出唯一的ღღღ★★、排他性结论ღღღ★★,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苏某于2010年2月9日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ღღღ★★。二审法院在将案件发回重审ღღღ★★,指出存在的问题ღღღ★★,原审法院仍然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有罪判决的情况下ღღღ★★,经第二次审理后ღღღ★★,严格依照证据定案之原则ღღღ★★,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ღღღ★★,根据疑罪从无之原则ღღღ★★,直接改判ღღღ★★,作出证据不足ღღღ★★、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是正确的ღღღ★★。返回搜狐ღღღ★★,查看更多